依托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非现场监管手段,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对广西2022年以来连续三年排放的氮氧化物超过年许可排放量,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追究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广西某公司连续三年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排放氮氧化物,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排污单位理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控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对该公司2022年、2023年和2024年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氮氧化物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分别处以罚款41.82万元、49.46万元和48.504万元。
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氮氧化物会对大气环境能够造成损害,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追究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鉴定评估,该公司2022年超总量排放氮氧化物2551.94吨,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691.9万元;2023-2024年两年合计超总量排放氮氧化物1455.32吨,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454.58万元。两次索赔案件目前已分别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一)违法必究。随着“放管服”的逐步推进,为减少对企业的干扰,非现场检查已成为一个逐渐重要的检查手段。依托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企业的排污情况实时处于监控状态中,只要企业违法排污将会被记录,企业的违法排污更是无所遁形、插翅难逃。
(二)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根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法律和法规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有严格的规定,排污单位超过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除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之外,还需要对因超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北海市生态环境局采取以“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形式迫使企业为生态损害担责,践行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理念,坚决打击企业违法排污对生态环境能够造成破坏的行为,对推动北海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意义。
(三)达标控量。排污单位一定要严格遵守排污许可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环保管理责任,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维,在确保污染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污染的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不得超出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否则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广西某公司的氮氧化物排放没有浓度标准,但是有许可量的约束,该公司的脱硝设施自建好之后长时间没有调试成功,氮氧化物排放量连续三年超出许可量,因此被连续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年10月30日向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的线索,北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阅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和2024年11月8日对某公司做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余热发电锅炉废气排放口2024年10月氮氧化物日均浓度超标7天,超标期间氮氧化物日均排放浓度平均值为53.03mg/m³,超过排放标准约6%,超标幅度不超过10%。经查,该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原因是为保障国庆期间所在地区的电力供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提高了发电机组的运行负荷。该事由已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报备,无主观过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停止超过排污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该公司积极整改,于2024年10月9日起各项污染物恢复达标排放,并主动停产逐步优化污染防治设施,以应对高负荷生产情况。
2025年2月19日,经北海市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超过排污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对该公司做了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增加了首次违法、无主观过错违法不予处罚等规定。查明情况后,生态环境部门用足用好无主观过错违法不予处罚,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秉承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企业不予处罚,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温度,更加有助于创造公平的营商环境,以高水平执法促进高水平质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