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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时间: 2024-10-02 03:16:09 |   作者: 蒸汽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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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全方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的函》(榕环保函〔2023〕136号)等有关要求,持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甘蔗街道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划定为禁燃区,禁燃区总面积约为12.59平方公里,具体范围是:东至洽浦村及闽侯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左侧操场、西至青岐村、南至滨江大道及滨河路、北至陈店湖工业区及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我县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非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煤(或重油)锅炉、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三)鼓励、支持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轻质柴油燃用设施改用电能。

  (四)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

  (一)强化属地管理。甘蔗街道负责辖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拆除和改造工作。

  (二)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与信息化、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职责落实禁燃区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环境监管网格。

  (三)在禁燃区内违法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燃用高污染燃料,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等行为,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处。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查处。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炭、油品的质量监管,依法对销售不符合品质衡量准则的煤炭、生产销售不符合品质衡量准则的油品行为进行查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分别对油品的使用环节,煤炭的生产、使用环节以及对生物质燃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管。

  (六)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推进集中供热建设,资源规划部门配合做好清洁能源规划;住建部门应加强天然气管网建设;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保障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

  (一)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燃料。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标准要求。

  (二)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别的类型除尘设施的,应确保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燃气锅炉对应的标准限值。

  (三)清洁能源。指本通告所述之高污染燃料以外的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

  (四)超低排放改造。指燃料设施在使用运行、末端治理等过程中,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五)低氮燃烧技术。指用改变燃烧条件的方法来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如空气分级燃烧、燃料分级燃烧、烟气再循环燃烧等。

  本通告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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