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4×1080m³高炉及其配套设备财物包,厂区内部一切美化设备、苗木均不在此项目转让规模以内。部分首要设备设备见《首要设备设备参阅清单》。
3、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参与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5、本次成交价格为不含税价。转让方收到转让价款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70号)规则,以财物包中财物置办日期(以2009年1月1日为分界),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间,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占4.75%,税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占95.25%。
6、本次转让标的数量与质量均以移送时的现场什物现状为准进行交代,转让方不承当任何质量保证职责。
7、转让财物的别的的事项详见中联鲁评报字【2022】第13282号《财物鉴定估量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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