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主办姜某被指控侵犯商业机密案,长昊拥有一支专门干商业机密的专业团队---长昊律师团。长昊律师团是一批毕业于国内顶尖法律名校的资深律师、技术专家、行业顾问组成。长昊在姜某案件中不仅讲究团队设置的合理性,也遵循案件处理规则,具有特别强处理规则,有着非常强的操作性和灵活性,是保障姜某案件取得胜利的制胜法宝。
公安指控当事人姜某在YY公司工作期间,用U盘从负责技术研发的H处拷贝了全套CAD生产图纸。2016年年底,姜某、薛某从YY公司离职,姜某未将U盘还给YY公司,也未对图纸做删除。姜某、薛某于2017年年初共谋开办JX公司,被告姜某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并负责生产,薛某任销售负责人。两人利用U盘中YY公司的全套CAD图纸生产锅炉。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JX公司累计销售各类型号的LX系列锅炉327台。
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核检查起诉认定,经常州H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姜某、薛某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给璍源公司造成税前损失2496924元,税后损失1872693元。
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些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首先,YY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因产品公开销售而被披露。YY公司运用技术图纸生产出LX系列A锅炉后,已在市场上大肆公开销售,其与经销商、代理商、购买客户之间并未约定专属维修条款及有效的保密协议。上述合同均未限制购买方(客户)对该产品做转让,亦没有要求购买方对该产品采取防盗或专人使用、产品废弃后的解决方法等专业的保密措施,YY公司生产的LX系列A锅炉流入市场后,其承载的技术即可轻易为人所获取,从现有证据未能对本案主张的技术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其次,YY公司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本案中1号、2号鉴定意见书违法对事实问题进行检验确定,现有证据没办法证实原公司的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构成商业机密,而YY公司的客户名单因缺乏深度信息不满足商业机密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最后,YY公司对其主张的商业机密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YY公司对职工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在客观上YY公司也未实施有效的保密措施行为。因此更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
本案的审计报告是在LX系列A锅炉在2018年6月10均被HG司法鉴别判定所认定为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以权利人的整机利润和侵权方的销售数量的乘积来对重大损失作出认定的,权利人认为三个秘密点均是其LX系列A锅炉的技术秘密,但是HG司法鉴别判定所在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对常州市公安局《询问函》的回复中又认为该三个秘密点属于已经被公开的技术,根据苏高法《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相关规定,涉案产品除了包含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外,还涉及其他关键性技术,计算损失数额时应当考虑技术秘密在整个产品中所起的作用,不宜将依据整个产品利润计算出的数额全部视为权利人的损失。因此审计结果提出的损失两百万金额如何能让姜某赔偿?正义不会迟到!
通过接触商业机密犯罪案件的被指控一方,我们得知相对于其他普通类型的案件,大部分来咨询的都是企业的老板或者高层,这引发我们商业机密律师深思。对公司而言,唯有此类案件能引起领导层的高度注意,而且对律师的期望值同时也达到最高,原因主要在于商业秘密案件具有专业性、跨领域性、隐蔽性的特点,而领导层又是涉案的核心人物,对于涉诉企业,如果领导层都被逮捕或羁押,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运营,这些都是除了判决结果之外的致命的伤害。正因为企业不知道这场竞争对手埋下“伏笔”的战争会持续多久,在羁押的时候行业会发生啥变化,所以我们提醒企业员工和领导层,不要等到人身自由受限以后再考虑安排商业机密律师“入场”,很多证据固化都应该是被告人被羁押前完成的,商业机密辩护取胜的黄金时机在于前期的证据固定,如果真的不幸发生此类纠纷,一定要尽早向律师咨询、求助。相信法律,相信长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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