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作业,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操控和办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继续改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法令和法规、方针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归纳整治重点作业的告诉》(粤环函〔2021〕461号)要求,决议对我市燃气锅炉全方面履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 44/765-2019)表3规则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履行目标:本公告的燃气锅炉是指运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契合国家和职业质量规范。
自发布之日起,新受理环评的新建燃气锅炉项目履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44/765-2019)表3规则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市现有燃气锅炉履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44/765-2019)表3规则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一)广东省区域规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44/765-2019)表3规则燃气锅炉项目履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
(二)自发布之日起,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厉依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44/765-2019)表3规则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批阅涉燃气锅炉新建项目。
(三)现有燃气锅炉所属企业或单位应活跃采纳比较有用办法,保证在2024年7月1日起,燃气锅炉排放到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44/765-2019)表3规则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等相关规则责令改正或约束出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责令歇业、封闭。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有用期为五年。国家或广东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更严厉排放规范,或许提出更严厉烟气办理、燃料办理等有关要求的,依照更严厉规范及要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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