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心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造施行大纲(2015-2020年)〉的告诉》(中发〔2015〕36号)关于“2017年年末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完结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整理作业”的要求,质检总局安排而且展开全面整理作业。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整理作业的函》(王法函〔2017〕84号)要求,我局对触及“放管服”变革的9部法令、行政法规提出整理定见,以《质检总局关于报送“放管服”变革触及的法令、行政法规整理定见的函》(国质检法函〔2017〕580号)函报贵办。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则,我局自2011年起逐年安排而且展开规范性文件会集整理,2017年度展开的第7轮整理作业已完结,整理成果以《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持续有用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向社会发布。
在展开法令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整理作业的一起,我局安排对现行有用部门规章做全面整理。在整理基础上,现已废止规章7件(附件1),修正规章11件(附件2);拟废止规章17件(附件3),拟修正规章91件(附件4)。一起,对触及国内食物、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7件规章(附件5),拟在食物药品监管总局提出整理定见后,统筹处理。
注:拟废止规章需清晰相应监管办法后,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规章拟定程序规则》作出废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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