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0-12 16:56:56 | 作者: 锅炉技术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查办了一批假冒知名品牌、违法使用小型锅炉、销售不符合产品品质衡量准则的液化石油气危险化学品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榆林市榆阳区某汽车用品店侵犯“3M”和“北极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3年3月31日,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陕西省2023年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榆林市榆阳区某汽车用品店门头装潢上突出使用“3M”和“北极光”标志,“3M”和“北极光”为3M公司和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店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授权文件,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3M中国有限公司申明未向当事人授权使用“3M”商标,当事人也未办理过“北极光”商标的授权使用手续。当事人未经“3M”商标权人3M公司和“北极光”商标权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于2020年5月开始在其门店的门头广告牌突出使用“3M”和“北极光”的标志,其店内实际销售的并不是3M公司和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汽车隔热膜,而是江西科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汽车隔热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86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当事人与3M公司和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授权关系或其店内销售的其他商品来源与3M公司和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侵犯了3M公司和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的查处,有力规制了汽车太阳膜市场傍知名品牌的乱象,净化了鱼龙混杂的汽车贴膜市场,在本市汽车贴膜行业内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为众多购买的人选购质量放心可靠的汽车太阳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榆林市某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进行检测验证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镇瑶渠村的榆林市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气瓶检验车间发现,现场存放的检验气瓶的水压装置和气密性试验装置上均铺满灰尘,无使用痕迹,检验台上发现有溶解乙炔气瓶和无缝气瓶的原始检验记录,其中送检单位为神东天隆机械化工有限公司(检验日期为2023年4月10日)的22只无缝气瓶检验原始记录数据前后相同。安全监察人员现场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榆)市监特令〔2023〕第5号。2023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榆林市亿能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气密性试验装置仍无法正常运行。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当事人现场存放检验气瓶的水压试验装置和气密性试验装置上均铺满灰尘,且检验车间的水压试验装置水槽内干枯,无蓄水,均无使用痕迹;(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无缝气瓶原始记录内容显示仅对气瓶的外观、压力、重量、容积、壁厚、充装介质等进行记录,这部分仅为检验准备时的记录,而未按照《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13004-2016)中要求的检验项目(音响检查、瓶口螺纹检查、内部检查、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分别进行检验并记录;(三)经执法人员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后至案件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无缝气瓶定期检验记录及定期检验报告,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要求及时出具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告;(四)当事人为神东天隆机械化工有限公司检验的22支无缝气瓶检验表中壁厚测定、空瓶重量、带水重量、总水量、全变形、残余变形、残余变形率等技术检验参数数据相同,且与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无缝气瓶检验原始记录参数数据每一页都相同,检验员赵某某和审核员刘某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要求对上述气瓶进行检验且均做出检验合格的结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罚款60000元;2、对直接责任人员赵某某罚款5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罚款5000元。
“小”气瓶关乎“大”安全,气瓶安全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其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环节都有严格规定。通过对该案的查处,切实提高了气瓶检测公司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保障气瓶使用安全,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三、榆林市某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工业锅炉案(榆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
2023年2月13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对榆林市某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用的工业蒸汽锅炉外检有效期已超期、未提供该年度的水质检验报告且未配备水处理人员。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员给该公司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配备工业蒸汽锅炉水处理人员,完成全部整改后,方可投入使用。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核查,当事人的工业蒸汽锅炉外检已检验,工业锅炉的水质检验报告已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锅炉作为特种设备,能否健康运行事关生命财产安全。锅炉的安装质量及定期监督检验是安全运行前提,本案中当事人未履行定期检验的基本义务,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有力警示了锅炉使用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四、神木某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含有说明“治愈率”的医疗广告案(神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2023年5月4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神木某医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看痔疮!就来神木高新医院》的广告后,随即到该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医院未经审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看痔疮!就来神木高新医院》的广告,对该医院痔疮科进行了宣传,广告中含有“微创治疗各种肛门部疾病,费用低又方便,术后痛苦少,恢复快,治愈率达95%以上”的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既影响了广大患者的就医选择,又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通过对该案的查处,有效规范了医疗广告市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神木市某名烟名酒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权商品案(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2023年3月16日,执法人员接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稽查员郭涛举报:在神木市某名烟名酒行发现疑似在售卖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厂的产品。经打假稽查员郭涛、魏宝江鉴定在该名烟名酒行经营场所及库房发现的汾酒(53度青花20升级酒)4个批次共22件零一瓶(合计133瓶)均为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打假稽查员现场出具了相关鉴定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张某某通过电话或微信与张某(电话号码;)分别经德邦、壹米滴答及安能三家物流公司运输、购进汾酒(53度青花20升级酒)共计70件,未售出过。当事人实际销售品名为“汾酒(53度青花20升级酒)”的价格为400元/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68000元。张某、张某某的行为涉嫌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的伪劣产品虽未销售,但是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执法人员已将张某、张某某的违法线索移交神木市公安局。
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贯彻了“行刑衔接”原则,是一起加强行刑衔接、全链条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典型案件,既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守护了“舌尖上的安全”。
六、府谷县某供销社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案(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2023年2月7日,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府谷县某供销社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经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加油站销售的92号(ⅥB)车用汽油甲醇含量不符GB17930-2016标准的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油罐内所存1500L油品已全部销售,本批次92号车用汽油(VIB)每升的进价为6.35元(含税),每升售价7.08元(含税),货值金额10620元,违法所得109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95元;2.处货值金额10620元的1.1倍罚款11682元,罚没款合计12777元。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的行为,不仅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违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行为规范了辖区内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用油安全。
七、神木市某酒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3年5月11日,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神木市某酒店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清涧县某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清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2023年5月4日,清涧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清涧县某酒楼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行动有力传达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心,通过该专项行动,推动全社会树立起“反对浪费、节约粮食、爱惜粮食”的理念,督促餐饮经营者积极履行防止食品浪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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